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擁軍優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協調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擁軍優屬的社會風尚。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社會建設內容,及時協調和處理擁軍優屬工作和軍地關系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擁軍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訌婑v軍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軍隊駐地安全;
。ǘ└鶕v軍實際,配合海事部門劃定禁航區和安全作業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域,確保部隊艦(船)艇海上航行、戰備訓練和漁民海上作業安全;
。ㄈ┙⒙撓雕v軍制度,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等;
。ㄋ模┍U像v軍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等物資供應,加強軍糧供應站(點)、軍供站建設;
。ㄎ澹┲С峙浜喜筷爤绦袘饌鋱糖、處置突發事件、訓練演習、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任務,為其提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信息等必要保障,并保守軍事秘密;
。└鶕䲟碥娐氊煈旈_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信、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保障軍事通信暢通和軍用裝備物資、軍事人員運輸迅速準確,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條 軍事設施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與有關軍事機關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在部隊榮獲勛章、榮譽稱號以及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送喜報、慰問其家庭,并組織做好宣傳工作,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將名錄載入地方志。
依法應當懸掛光榮牌的家庭,由市及區(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懸掛。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家庭,按時足額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第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做好撫恤優待對象的法律援助和服務工作,法律服務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十五條 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落實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六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政府推動、政策優先、需求引導、社會支持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保障退役軍人在享受普惠性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再給予特殊優待。
第十七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開展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退役后職業技能培訓等。
第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對軍車免收通行費,各類停車場應當為軍車停放提供便利,并免收停車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部隊攤派費用,不得擅自要求部隊提供支援和支持。
第二十條 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的同時,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待遇。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困難軍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配偶與軍人兩地分居的,配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探親假,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不得因其享受探親假期為由辭退、解聘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烈士遺屬、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老復員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設立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軍人軍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就醫提供優先服務。
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傷病殘、老齡優撫對象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明顯的軍人優先標志,合理規劃設置軍人優先窗口、軍人優先通道和軍人等候室(席)。
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烈士遺屬、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本市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以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以一同享受優先服務。
殘疾軍人持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百分之五十的優待。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烈士遺屬、殘疾軍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參觀游覽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免購門票。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參觀游覽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可以按規定享受減免門票等優待。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子女入讀、入托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普惠性幼兒園,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隊駐地入學,享受當地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
各類公立學校、公辦幼兒園對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第二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可以適當放寬退役軍人年齡和學歷條件。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定向招聘普通高校大學生退役士兵崗位,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退役軍人和隨軍家屬應當提供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
城鄉基層組織以及各類社會服務等崗位選聘人員,在制定招聘計劃時應當合理設置安排退役軍人崗位比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和使用退役軍人。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吸納退役軍人就業,對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和社保補貼。
接收退役軍人的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軍人。
第二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設立退役軍人窗口或者優先接待退役軍人,免費為其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服務。
鼓勵人力資源企業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退役軍人參加學歷教育,通過中高職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教育途徑提升學歷。
第三十條 鼓勵政府投資或者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等場所設立專區,優先吸納退役軍人入駐創業,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費用減免或者補貼。
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金融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 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市擁軍優屬規定》(市政府令第132號)同時廢止。